自2018年9月1日,在海关总署和银保监会的推动下,北京、上海等十地海关率先开始试点关税保证保险业务, 11月1日,关税保证保险业务在全国正式实施。
关税保证保险,是海关联合保险业新开发的保险产品,也是海关首次引进保险产品作为新型担保方式。其实际为关税履约保证保险,投保人为需要缴纳关税的进出口企业,被保险人为海关。简单地说,进出口企业投保后,若未能按期向海关缴纳相关税款,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即代其履行缴纳义务,确保海关收到税款的权益。
11月5日,淄博山东汇丰石化公司签出投保额2.5亿元关税保证保险保单,企业无需再单独筹措大额保证金就可实现货物秒速通关。据悉,这是目前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签出的最大保单。
海关传统的税收担保方式主要是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保证金占用企业资金较大,而银行保函方式的受众群体是以规模大、授信额度高的大型企业为主,对于中小型的进出口企业来说并不容易,申请难度大,需要增加担保,也面临着成本高、手续时间长等问题。现推出‘关税保证保险’业务,企业无需缴纳保证金,也无需向银行申请保函。凭借保单,企业可以在海关享受进出口货物“先放行、后缴税”的通关便利,减少以现金缴纳或银行保函形式进行关税担保的资金压力,保障了国家税收安全。
如某商贸有限公司介绍说:“关税保证保险办理手续便捷,保险费率仅有千分之一,原先一票报关单要缴纳全额保证金50000元,办理关税保证保险后仅需向保险公司缴纳50元,资金占用率降低了90%以上。同时还提高了货物通关时间降低了运营成本。关税保证保险对于我们这样的进口矿产品中小微企业就是福音”。
下面我就简要介绍一下海关传统的担保业务。
2011年1月1日,经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颁布施行。海关事务担保是海关法确立的由当事人以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给予其提前放行货物等便利的一项管理措施。海关事务担保在关税征收、通关放行、保税监管等海关业务环节被广泛应用,对于提高通关效率,保障国家税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有: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3、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4、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5、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以下特定海关业务也是需要提供担保的:
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4、租赁货物进口的;
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
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
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的担保。
2、汇票、本票、支票的担保。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其的保函。
4、债券、存单的担保。
按现行《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管理办法》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以现金担保的一种方式,其金额相当于货物应纳税费之和。以保证金方式保证其履行海关规定的义务,目前的应用范围主要有三种情况:
NO.1
担保人必须以缴纳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例如,对要求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担保人申请担保,要求先放行货物,应支付保证金。
NO.2
由海关视监管需要,要求担保人以缴纳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对于海关担保制度未明确应采用哪种方式担保的,海关将视进出口货物及其经营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以采用保证函方式为主,但对信誉较差的企业或者敏感性较强的商品则将要求担保人采用保证金方式提供担保。
NO.3
担保人自选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对于海关担保制度未明确规定,海关也未要求担保人必须用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的,通常担保人都将采用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但担保人从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选择采用保证金方式申请担保的,海关也将允许。
除上述须用保证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通过保证函方式向海关申请担保。
而11月1日实施的关税保证保险,作为我国首例被保险人为政府机关的保险产品正式在全国实施,是国内税收征管领域首次进行的保险改革实验。关税保证保险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作为投保人,海关作为被保险人,企业向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购买关税保证保险后,凭借保险公司出具的《关税保证保险单》向海关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即可实现“先放行后缴税”。相比传统担保模式,关税保证保险大幅降低了资金占用率,为企业释放了大量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企业减负增效。